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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 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或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为加强对广东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现对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下同)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13年13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1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税务机关参照本公告制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对广东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现对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下同)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13年13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1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税务机关参照本公告制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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