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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缴纳的所得税税种不同。二、查账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与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分别办理年度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由投资者个人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第六条规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没有申报调整,税务人员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也没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这就是执法风险,执法系统一匹配底账系统的开票项目与主行业代码,就生成了执法疑点清册。
六、以收入的年度核查忽视了对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所得的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例如,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资比例为32%,乙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 (1)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1000×32%=24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480×25%=620(万元)。(2)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1000万元,从A公司获得28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元)。所以,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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